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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发挥央企担当 “中化学力量”助力赣南苏区振兴发展******

  中新网赣州12月17日电 题:发挥央企担当 “中化学力量”助力赣南苏区振兴发展

  作者 吴鹏泉 罗鲜梅

  挖掘机的“钢铁臂膀”不停挥舞、工程车辆在工地上来回穿梭、旋挖钻的轰鸣作业声此起彼伏……仲冬时节,走进赣粤产业合作区(南康片区)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一派热火朝天的建设场景。

  据承建方中化学南方建投(江西)有限公司赣粤产业园项目经理李鹏介绍,该项目于今年8月开始建设,主要包括科创中心、标准厂房、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场地回填平整4个子项目,估算总投资5.81亿元。整个项目建成后,将有力助推赣南苏区积极承接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转移。

  赣粤产业合作区(南康片区)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是中化学南方建投(江西)有限公司助力赣南苏区振兴发展的一个生动缩影。

为改善民众居住环境,江西赣州市南康区推动实施了东山街道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 杨晓明 摄为改善民众居住环境,江西赣州市南康区推动实施了东山街道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 杨晓明 摄

  2020年4月7日,中化学南方建投(江西)有限公司在赣州市南康区注册成立,同月28日即受邀参加国务院国资委与江西省政府共同举办的“贯彻落实振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战略暨央地合作视频会”,会议现场与赣州市南康区政府签订家具集聚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二期投资合作协议,负责该区5个家具集聚区标准厂房F+EPC项目建设。

  中化学南方建投(江西)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米伟秀介绍,该公司落户赣南苏区后,先后中标了多个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民生工程、乡村振兴等多领域。

  房屋老旧、道路狭窄、垃圾成堆……“脏乱差堵”曾是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东山社区居民吴福平对小区居住环境的深刻记忆,“电线杂乱密布,像蜘蛛网一样;路面坑坑洼洼,下雨天污水到处乱流”。

  民以居为安,棚户区改造是加快经济发展、实现民众安居乐业的民心工程。为改善民众居住环境,南康区推动实施了东山街道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

  “棚改房建成后,可容量住户能达到778户。”站在机声隆隆、塔吊林立的工地上,中化学南方建投(江西)有限公司东山街道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安全总监牛付州告诉记者,项目部高标准规划、高品质建设、加速度推进,确保项目按期交付。

  “从拆迁到现在,房子建得很快,希望早日住进新房子里。”经常来工地看看施工进度的吴福平,对入住新房后的生活充满期待。

  距离东山街道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约5公里的南康区文化强国馆项目,同样在加紧建设中。这是赣州市城镇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产业提升重点项目。

图为赣州市南康区文化强国馆项目在加紧建设中。 杨晓明 摄图为赣州市南康区文化强国馆项目在加紧建设中。 杨晓明 摄

  中化学南方建投(江西)有限公司文化强国馆项目副经理周代飞介绍,项目主体钢结构工程层高较高、柱间距大、造型复杂,属于大空间异性钢结构施工。为保证钢结构工程顺利进行,项目部对加工产能、质量及工艺等方面严格把关。“项目施工后,给当地创造了不少就业岗位。”

  47岁的邓同全家住南康区隆木乡,今年9月份来到文化强国馆项目上务工,从事泥工工作,“之前在南康接一些零零散散的活,收入很不稳定,现在在工地上干活,每天能挣几百块哩!”

  米伟秀表示,中化学南方建投(江西)有限公司承建的一个个重大项目落地建设,为江西赣州加快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贡献了央企力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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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

  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

  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

  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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